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印发《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
来源:四川省科技厅     作者:转发    发布时间:2023-05-16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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川财规〔2022〕10 号

 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 〔2021〕32 号)精神,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,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 造活力,助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,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 以下实施意见。

 

一、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  

(一)简化项目预算编制。进一步精简合并项目预算编制科目,按设备费、业务费、劳务 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。直接费用中除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,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 算说明,不需要提供明细。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。(主管部门、项目承 担单位负责落实)

(二)简化项目预算评审(估)。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(估),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,重点关注目标相关性、政策相符性、经济合理性。(主管部 门负责落实)     

(三)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。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,除设备费外的 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。项目承担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, 加强开放共享。(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
(四)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。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, 不再编制项目预算,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。鼓励从事基础性、前沿性、 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。(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、财政厅负 责落实) 

 

二、完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机制 

(五)据实编制及调整部门预算。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,由主管部门及项目 承担单位根据项目预算编制部门预算,并结合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自主调剂部门预算。(主管 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 

(六)科研项目采取标识管理。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,在一体 化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标注“科研项目”标识。年度执行中追加的科研项目 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认定,在下达经费预算时标注“科研项目”标识。(主管 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)  

(七)合理确定经费安排计划。主管部门要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,合理安排经费计划。 首笔资金安排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,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。(主管部门负责落实)

(八)加快经费拨付进度。在省级预算审查批准前,对确需预拨的科研项目经费,财政厅 会同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。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。年初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的科研项目经费在预算批复后、省级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在资金 文件下达后 30 日内,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基本存款账户。项目牵头单 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,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。(各级财政部门、主管部门、项 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
(九)改进结余资金管理。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,结余资金留归项目 承担单位使用。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,优先满足原团队 科研需求,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,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,加快资金使用进度。(主管部门、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
(十)完整准确编制部门决算。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《事业单位财务 规则》等有关规定核算科研经费支出,完整准确将科研项目经费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。(主管 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  

 

三、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

(十一)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。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 定,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。其中,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,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%,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%,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%;对数学等纯理 论基础研究项目,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%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 于绩效支出,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。(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
(十二)扩大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。允许省属高校、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 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 20%作为奖励经费,由试点单位建立完善激励引导制度,自主决定 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,并在单位内部公示。(主管部门、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落实)

(十三)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。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, 结合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,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、住房公积金等。(项目承担单位、主管部门负责落实)

(十四)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。主管部门综合所属高校、科研院所现有绩效工资水平、 事业可持续发展、绩效考核结果、债务情况及单位经费收支结构,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 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经费、奖励经费提取等情况,研究提出年度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方案,报同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。分配绩效工资时,重点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、 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。对按国家、省有关规定给予少数科研人员、高层次人才实施的现金 奖励和特殊薪酬,实行单列管理、定向分配。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、协议工 资、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分配方式。(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财政厅、主管部门负责落实)  

 

四、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 

(十五)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。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 财务助理,为科研人员提供相关专业化服务。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(含社会保险补 助、住房公积金),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。(项目承 担单位负责落实) 

(十六)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。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,邀请国内外专家、 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,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、国际旅费,可在会议费 等费用中报销。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、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 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。(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

(十七)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。鼓励财务制度健全、信息化水平较高的省属高校、 科研院所、企业,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,推动科研经费报销便利化。(财 政厅、四川省税务局、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) 

(十八)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。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。规范完善项目验收评价 规程,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。开展科研项目自主验收评价试点,由试点单位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验收依据,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。(主管部门、 财政厅负责落实)

(十九)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。省属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规定,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。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 采购方式的,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,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,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。(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、财政厅负责落实)

(二十)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(境)管理方式。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(境)开展国际合 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,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、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 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,根据需要开展工作。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 交流费用不纳入“三公”经费统计范围,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。(主管部门、财政厅负责落实) 

 

五、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 

(二十一)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。充分发挥财政经费的激励作用,引导企业、金融 机构、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。推进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加大投资力度,支持推动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、产业化。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,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。(财 政厅、科技厅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、人行成都分行等负责落实)

(二十二)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。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,实 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(所)长负责制。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,对新型研发机构探索“绩 效目标+自主管理”模式,赋予其更大研究内容选择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。对新备案或评估为 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。除特殊规定外,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 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、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。(科技厅、财政厅负责指导) 

 

六、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 

(二十三)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。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,从重过程向重结果 转变,加强分类绩效评价,对自由探索型、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,健全差异化的绩 效评价指标体系;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,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、后续支持的重要依 据。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,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,提高科研经费 使用效益。(主管部门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 

(二十四)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。推动审计、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形成合力,严肃 查处违纪违规问题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减少过程检查,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,推 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。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,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 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,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。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信用记录 管理,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。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,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 负面清单进行检查、评审、验收、审计,鼓励创新宽容失败,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。 (主管部门、财政厅、审计厅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 

 

七、适用范围 

(二十五)财政科研项目与经费界定。本实施意见中“科研项目”是指直接接受财政资金 资助开展科研活动,并接受评审(估)、验收、绩效评价的项目;科研项目具体类型由各主管 部门界定,并按规定进行研发统计。“财政科研经费”是指省级财政资金资助开展科研活动的 项目经费。“科研人员”是指直接承担或参与上述科研项目的人员。“主管部门”是指有科研 方面专项资金的部门,或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科研项目(课题)经费的部门。

 

八、组织实施 

(二十六)强化政策落地落实。省直有关部门(单位)要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,各级科 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;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,强化政策落实督促 指导。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,强化自 我约束和自我规范,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确保科研自主权放得下、接得住、管得好。(主管部门、财政厅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) 

省级社科类科研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,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修订省 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。 

各市(州)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,结合实际,改革完善本市(州)财政科研经费管理。 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,以本实施意见为准。

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 5 年。

 

原文链接:

https://www.sc.gov.cn/10462/11555/11564/2022/11/14/288189f92a2d4f91aa0ec2a1c3a82604.shtml